《生态环境法典》视域下“自然保护地法”制定与设计的研究

  • 摘要: 《生态环境法典》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章专门设立了“自然保护地”小节,新颁布的《国家公园法》专项调整自然保护地体系项下的国家公园类别,新修订的《自然保护区条例》专门调整自然保护地体系项下的自然公园类别,由此形成了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规范群。《生态环境法典》“自然保护地”小节仅是择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规范要旨将之纳入法典,具有宏观笼统性。在适度法典化的“双法源”格局下,“自然保护地法”仍有制定出台的必要,能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逻辑性,衔接现行法典并弥补宏观上的不足,形成体制深化改革的接口,并具有功能实践价值性。在上述基础上,“自然保护地法”应当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方面入手,衔接法典,补充细化法典规范。法律原则上,法典系统治理原则映射为空间治理范式,生态优先原则体现生态经济思想,风险预防原则以禁限区为例。法律规则上,“自然保护地法”应当深化法典多元共治规则、细化空间治理规则、补充生态经济规则、明确开天窗规则、吸收生态补偿实践成果、确定核心区惩罚规则等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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