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盟《自然恢复条例》的制度设计、实施挑战及其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启示

  • 摘要: 欧盟《自然恢复条例》(Nature Restoration Regulation,Regulation (EU) 2024/1991)于2024年8月18日正式生效,是以恢复退化生态系统为核心目标的综合性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性法规。该法以“到2030年恢复至少20%的欧盟陆域和海域面积、到2050年恢复所有需要恢复的生态系统”为总体目标,针对陆地、海洋、淡水、城市、农业和森林等生态系统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恢复目标,并通过成员国国家恢复计划的编制、监测与报告机制加以落实。此外,该法规还在淡水生态系统下对河流连通性、在农业生态系统下对传粉者种群等设定了专门的恢复义务。作为欧盟《绿色新政》与《203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》的关键支柱,《自然恢复条例》标志着欧盟环境治理从“保护现有生态系统”到“恢复退化生态系统”的转型。然而,其实施面临资金缺口显著、成员国计划能力参差、农林部门抵触以及制度协调复杂等多重挑战,各成员国国家恢复计划的编制进展亦明显不均衡。本文围绕欧盟《自然恢复条例》,剖析其制度设计的考量因素与实施面临的关键挑战,进而探讨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启示意义,以期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与政策借鉴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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